冯向峰律师文集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和期限及风险应对
来源:冯向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8
浏览量:688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和期限及风险应对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北京劳动律师风险分析】
       1、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赔偿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法律咨询电话:13611337901
E-mail:fengxf@sino-law.cn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宣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915

以上内容由冯向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冯向峰律师咨询。
冯向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好评数0
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91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向峰
  • 执业律所:
    鑫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