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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等聘用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来源:凌灿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量:2443


关于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等聘

用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赵某某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1)、赵某某是否是适格的被告;(2)、被告赵某某是否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报酬36万元。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被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赵某某不是适格的被告

具体理由:本案的案由为聘用合同纠纷,系原告某某设

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腾某因聘用发生的关系,被告赵某某与聘用没有任何关系,被告赵某某仅是因为代收款项被原告列为被告,若将赵某某作为被告,则本案的案由应当是不当得利。因此、赵某某并不是适格的被告。

二、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赵某某不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报酬36万元,被告赵某某已经将收取的18万元全部转出,自己完成了受托义务,不存在过错。

具体理由:被告赵某某接受李某某的委托代腾某收18万

元,被告赵某某收到款项后,将18万元转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将18万元转给了曹某某,曹某某将16万元转到腾某银行账户,被告赵某某并未将代收款居为己有,并不存在过错,被告赵某某不存在任何责任(李某某系重庆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北京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庭审中腾某代理人也确认收到18.5万元,该款项中包

括曹某某支付的16万元,即该16万元系赵某某转给李某某的18万元,李某某转给曹某某的16万元,庭审中腾某的代理人提供的微信截图,该微信中载明原告被陕西中介骗了,同时微信里面载明腾某收取的18.5万元系李某某转给曹某某的,曹某某转给腾某的。因此,原告主张赵某某退还36万元不成立。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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