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继柱律师主页
朱继柱律师朱继柱律师
188-6091-7892
留言咨询
朱继柱律师亲办案例
分割离婚房产怎么判
来源:朱继柱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7
浏览量:140

导读:

分割离婚房产的判决需要按照以男女平等原则为基础,同时兼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判决的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并且只能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将属于他人的财产进行判决。


一、

分割离婚房产怎么判

  分割离婚房产的判决需要遵从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找法网提醒,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二、

离婚财产分割后还能重新分割吗

  离婚财产分割后还能重新分割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

离婚后财产分割有时间限制吗

  离婚后财产分割没有时间限制。如果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找法网提醒您,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内容由朱继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继柱律师咨询。
朱继柱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7662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21楼
188-6091-789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继柱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85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咨询电话:
    188-6091-7892
  •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