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莲律师亲办案例
捡到驾照“易容”上路,真“刑”
来源:王爱莲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6
浏览量:66

有人拿到驾照却迟迟不敢上路,有人完全是另一个极端,无证就敢上路,真“虎”啊!无证驾驶,如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还更容易涉嫌交通肇事罪!

没有驾照的李某偶然捡到一本驾照,便动起了歪脑筋,将自己照片“移花接木”贴上,并重新进行过塑,堂而皇之拿着“新驾照”,驾车上路。

几次驾车都顺顺利利,李某便从容不迫了,谁料一天碰到查酒驾,交警检查驾照时发现,贴照片处有破损迹象,便再三盘问,李某最终说出了实情。公诉机关以犯变造身份证件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河南省武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0条第3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鉴于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尽管拘役是轻于有期徒刑的量刑方式,每月可回家一次,但却留下了实实在在的案底,此生李某再也无法在派出所开出《无犯罪证明》。既然李某会开车,也达到了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水平,为什么不去考一个驾照呢?

拘役有如下特点: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2、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给报酬。3、拘役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伪造、变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未发生危害结果为由进行抗辩,“交警没被我欺骗呀?”是无效的辩解。

以上内容由王爱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爱莲律师咨询。
王爱莲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673好评数8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爱莲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
  • 地  址:
    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