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认为对方对孩子照顾不周,能请求变更抚养权吗?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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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孩子爸/妈疏于照顾,应该由我直接抚养孩子

离婚后,共同子女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予配合,如认为ta对孩子照顾不周,能请求变更抚养权吗?

案情简述

谢先生和张女士曾是一对夫妻,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生子小谢于2015年2月出生。他们没能度过七年之痒,在2021年初起诉离婚,2021年5月,法院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书,并判决小谢由张女士直接抚养,谢先生每月支付小谢抚养费3500元,直到小谢成年。离婚时双方都争夺小谢的抚养权,最终判决书载明:“就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张xx日常照顾谢xx学习生活已久,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考虑谢xx现阶段的年龄特点、生活习惯、就学需要等因素,综合双方所述,谢xx由张xx抚养更为适宜”。

一年后,谢先生在行使探望权时,发现张女士对小谢照顾不周,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改判小谢由自己直接抚养。在谢先生眼中,张女士是这样抚养孩子的:每天早上7点多去顺义区上班(通勤时间单程超过一小时),晚上6点至7点左右才到家,并且张女士不懂教育之道,到家后只顾自己玩手机,缺乏对小谢的陪伴,导致小谢和朝夕相处的母亲有隔阂,相比之下,孩子更愿意和每月一见的父亲聊天。

小谢上学、放学、日常照顾均由姥爷、姥姥负责。尽管两位老人有着不低于平均水平的退休金,却都是“回收废品迷”,从早到晚都在小区捡废品,经常把小谢一个人锁在家里,留他一人玩手机、电脑,即使陪伴,也是三个人一起打扑克牌。某次他们让小谢独自和别的小朋友一起玩耍,小谢在缺乏成人看护的情况下腿部受伤。两位老人经常当着孩子面吵架,有时连同张女士一起吵架,脏话频出,完全不顾小谢只是一名小学二年级的小学生,父母的言传身教十分重要。综上所述,他们的种种行为都对小谢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在张女士看来,谢先生所说并不属实,自己只是在某个月份工作繁忙,有时加班。自从独自抚养小谢后,特意换了离家近的工作,现在5点半即可正常下班,6点到家,只为给小谢更多陪伴与关怀。谢先生的经济状况还行,但道德品质瑕疵较大,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在离婚判决书中有所记载。谢先生每天都早出晚归,夜不归宿的情况时常发生,恐怕不能胜任抚养孩子的重任。综上,尽管自己不是完美的父母,但已倾其所有,把最好的一切给了孩子。

双方各执一词,直接抚养人究竟能否从张女士变更为谢先生呢?

案件分析

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5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为什么要争夺抚养权,直接按照孩子的意愿来不就行了?本案中,小谢在父母离婚时年仅六岁,不符合“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标准。可见,即使孩子已满8周岁,也需要审核孩子选的一方父母是否具备抚养能力。

可以看出,谢先生提交的证据均在努力向第二条靠拢,但不足以证明张女士存在法定变更抚养权事由。在张女士不存在明显的不利于小谢身心健康的情形时,由张女士继续抚养小谢更好。法院驳回了谢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谢先生接下来还能做些什么呢?用行动证明自己是一名合格的父亲,和张女士配合,积极行使探望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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