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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付艳珍  更新时间 : 2023-04-20  浏览量:802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我国《民法典》当中就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

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行为并非是大众理解的一般过错。可以说,这里的过错属于法定过错,即只有夫妻因为一方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中法定的过错情形,从而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无过错方此时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除此之外,要是因为一方有其他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无过错方愿意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否则从法律角度来讲,法院不会支持无过错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要证明一方在婚内有法定过错行为,也不是容易的事情,这需要由无过错方来举证,也就是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行。

三、案例

【案情】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 2019年初相互认识后双方于同年10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两年后,双方便开始各自跟随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不同的县城里,相互往来变少。后被告发现原告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并同居了一段时间,面对被告的质问,原告并不承认,对此,被告非常气愤,一次其深夜带人对原告进行突然“查岗”,结果捉奸在床并拍下照片。事情败露后,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各自居住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则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是因为原告已有外遇引起的,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给被告造成沉重的精神负担,而且致使双方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如要离婚,原告须向其支付30 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与她人的亲密照片,以及相关证人证言。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

【审判】人民法院经审理了后认为,对被告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故认定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成立,经调解无效后,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许离婚。此外,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在夫妻感情破裂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酌情确定了5000元的赔偿金。

【评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因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二是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赔偿数额应该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3、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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