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作者:曹全聪 更新时间 : 2023-04-20 浏览量:166
导读:
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需要履行程序是提前告知当事人,并给予相应补偿金。不胜任工作的标准有不能再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被客户投诉超过3次的等。
一、
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需要履行程序有:
1.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30天后劳动合同解除;
2.用人单位可以额外支付一个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
不胜任工作的标准
找法网提醒,不胜任工作的标准如下:
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2.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3.被客户投诉超过3次的;
4.在工作中有过错或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等等。
三、
被公司辞退要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被公司辞退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