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9
浏览量:220

民间借贷的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起诉并强制执行债权人的财产后才轮到保证人;连带保证,可直接要求债权人或保证人还钱。小柯出借44万元给小刘,小王在借条上的“保证人”一栏处签字并捺印,现小柯将小刘和小王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这合理吗?

案情简述

2019年1月至同年5月,小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刘出借44万元。由于双方是相识多年的好友,彼此信任,借款时未签订借条,在2019年5月补签借条一张,随后两年中小王陆续还款,双方又于2021年5月补签新借条一张,同时将2019年5月的旧借条销毁,新借条载明:今借到柯xx现金35万元整(工程款),利息1%计算(每月利息为3500元整),还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还款20万元整,2022年10月1日还款15万元整。小王是小刘和小柯的共同好友,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新借条所载款项即对应前述2019年出借的44万元,因小刘陆续还款,每次还款都优先视为对利息的偿还,故2021年5月的新借条金额为35万元。

小柯主张小刘出具新借条后,仅向自己偿还过1万元款项,将该1万元视为对利息的偿还,并自愿将该1万元折抵3个月的利息,即小柯自愿让渡了5000元的利息。

还款期限届满,小刘始终以“没钱”作为答复,昔日好友终于对簿公堂,小柯要求小刘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每月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要求小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小王急了,当初让我签字捺印的时候可没说是连带保证啊!如小刘分文没有,难道自己最多因签字而痛失35万元和利息吗?

案件分析

本案中,根据小柯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借条,可认定其与小刘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小柯已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小柯有权要求小刘偿还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但未曾设想到逾期利息,现小柯主张逾期利息也沿用月息1%的标准计算,未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符合法律规定,小柯自2021年8月11日开始主张剩余利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小柯主张的本金和利息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数额方面虽支持,但在保证方式上未必也获得支持。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意味着,小柯将小刘诉至法院或提起仲裁,拿到胜诉判决后,小刘仍不偿还,小柯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部分,才需要小王偿还;而连带保证意味着,小柯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小刘求偿,也可以向小王求偿,无论选择谁,小刘和小王都无权拒绝,共同之处在于,小王偿还后有权向小刘追偿。可见连带保证的保证责任重于一般保证,本案中,小王仅在借条中保证人处签字捺印,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法院认定小王对小刘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小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已确定,保证期间有多长呢?由于小柯和小王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视为最后一期借款还款之日(2022年10月1日)起六个月,小柯在上述期间内起诉小刘偿还借款,于是,小王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需注意,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半年,逾期则无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他人请求自己为他的借款提供保证时,需了解对方的偿还能力和评估自己的偿还能力。并注意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保证需谨慎,签字请三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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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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