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7
浏览量:111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种种主客观原因,外卖小哥在送餐过程中往往比较着急,某天朱女士骑自行车在马路上行驶,不幸和外卖小哥小娄相撞,由于电动自行车未投保车险,朱女士的医疗费和各项合理损失将由小娄负担吗?不用,因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小娄的用人单位为骑手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派上用场了!

案情简述

2022年1月中旬,在北京市东城区某路段,骑手小娄骑电动自行车正在送餐,不慎和朱女士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朱女士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小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女士无责任。

朱女士立刻就医,前往医院住院治疗8天,医生诊断为肩部损伤和腿部骨折等症状。同年9月,朱女士前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朱女士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0%;另外,在“三期”方面,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朱女士花费鉴定费4350元。

朱女士自行核算了各项损失,主张如下:残疾赔偿金163036元、医疗费91997.4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082元、误工费146069.11元、护理费28637.6元、交通费1029.73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鉴定费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合计585501.46元。

小娄所属的用人单位主张,自己为小娄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为40万元,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在赔偿方式上,究竟是由单位先行赔偿朱女士,再向雇主责任险申请理赔呢?还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朱女士赔付呢?

案件分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娄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事发时小娄正在送外卖,系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应由用人单位对朱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娄曾担心,如此昂贵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也没有车险为自己扛下一切,是否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呢?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依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可见,不是保险公司直接向朱女士赔付,而是由用人单位先行赔付,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有伤残评级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核定朱女士合理损失309558.87元,和主张金额相差较大,但和其他十级伤残的同类案件想比,解决较为圆满。用人单位购买的雇主责任险金额为40万元,可将本此事故的合理损失全部纳入。

小娄还有一个顾虑,虽然最终由用人单位投保的保险为自己扛下了一切,但事故毕竟是自己的疏忽导致的,单位是否会向自己追偿呢?根据“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追偿。至于是否追偿和追偿多少,需考虑劳动者的过错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需由双方协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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