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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谈刑事辩护经验(五)
来源:杨统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5
浏览量:129



       写这篇文章时,我数了一下,去年下半年以来做的几个以证据不足无罪辩护的案子:一是河北某县的故意伤害罪(二月份以来已开庭两次)、二是聊城某地的故意伤害罪(二月份以来已开庭两次)、三是济宁某地的诈骗罪(自去年因疫情延期至今未开庭)、四是临沂某县诈骗罪(去年以来已开庭三次)、五是枣庄某地的合同诈骗罪(二月份已开两天庭)、六是泰安某地职务侵占案(检察院补充证据中)、七是滨州某地诈骗罪(开庭一次已书面通知延期审理)、八是东营某地非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月份已开庭),没有一个做出判决,更没有做出无罪判决。

      再向前推自己做律师二十多年来,也没有拿到过一份无罪判决书。

     网上查曾担任"江青四人帮两案"辩护小组负责人的前辈张思之先生的的信息,竟然是“屡败屡战的结果,使他赢得了在这类官司中"从来没有赢过一场"的特大名声”。

      我比张先生幸运,我虽然也是“屡败屡战”,也是“从来没有赢过一场”,但我可以声明:“败屡战”绝非“屡战屡败”,“从来没有赢过一场”绝非“逢场必输”,无罪辩护经常出现的是第三条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依据上述规定,检察院的撤诉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1)法庭审判过程中,判决宣告前,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2)第二种就是补充侦查后,到了法庭的期限内依然达不到让法庭恢复审理的条件,这时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但让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何其艰难!特别是已经羁押的,撤回起诉不判刑是要涉及国家赔偿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即,撤回起诉,不是主诉检察官能够决定的,而是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撤回起诉,就标志承办检察官起诉的错误。尽管起诉是检察院的决定,但承办检察官显然是承担最直接最主要的责任的。网上流传着杭州一个女检察官写给女儿的一句话:“国家不允许妈妈输”!错了!不是国家不允许妈妈输,而是检察官自己不允许自己输!为了不输,就要抗争,直到最后抵抗不住了,不得不汇报给检察长,情何以堪。我做过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坚持证据不足开了八次庭!也没有拿到一个无罪的判决。因为已经羁押了一年多,无罪就存在国家赔偿,最后诉辩交易,被告人认罪以缓刑结案,我不知这个决定是对是错,我只是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在多年以后,当地的法官还记得我,还以此案作为动员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经典案例,见了面还是那么惊喜热情。但如果没有前七次的无罪之辩,一个正常应判十年以上到死刑的案子如何能判缓刑?!

所以,疑罪从无,无罪辩护必须坚持,但不要期待无罪判决。虽然实践中鲜有无罪判决,但对疑罪坚持无罪辩护,只要坚持的是真理,必然有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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