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7条第3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或者从事销售的公司在因销售侵犯商标权产品而接到律师函或者法院起诉状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应对,特别是有的经营者第一次被起诉,在是接受调解还是应诉上徘徊不定,本律师就以上问题结合司法判例及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是违反商标法商标法第57条第3款之规定,属于侵权行为
作为销售行业的经营者不仅要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还要尽到各方面的审慎核查义务,具体体现到以下方面:
1,特殊行业是否办理相关资质,例:食品经营许可证
2,进货渠道是否正规,例:有无进货合同及发票,是否与代理商业务员单方联系,业务员是否有授权、业务员是否离职等等
3,通过一件代发的方式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三无产品,例:有无商标,商标是否是注册商标,有无生产厂家,有无产品合格证,有无生产日期等
4,生产厂家的企业名称、委托加工方的企业名称是否与知名商标或者商号相同或近似,是否会侵犯他人的知名包装装潢等等
5,所销售的产品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例:是否存在长期明显低价的行为等
6,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为防止窜货而抹掉防伪码的情形。
以上行为是判断销售者没有尽到审慎义务的关健考量因素,作为经营者一定要避免经营中出现瑕疵管理行为,减少因疏忽大意的不知情过错而侵犯他人商标权导致赔偿的情形。
二,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免赔条件:
1、主观上不知情,即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权利人无法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一般可以推定侵权者不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认定该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是善意的,具体需要结合案件本身来考量侵权者是否是不知情。
2、客观上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能够按照交易习惯提供供销合同、发票、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进出货清单,核验了商标注册证或者授权书,代理商资格证明、供货方的主体身份证明等
三,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虽然免除赔偿责任,但法院会支持权利方的合理维权支出,这就要求经营者在选取供货方时要充分了解商标维权情况,特别是知名商品是否有大量起诉经营者的情形。
四,与合法来源抗辩相关的法律法规: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知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