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华律师亲办案例
工作期间因公司变更工作地址致使劳动者出勤时间明显增长,委托后,最终仲裁获赔近7万元
来源:王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7
浏览量:39

执行律师

李鑫、张亚曼

当事人

曹某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1998年11月30日入职被告北京XX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运营安全员,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一直未安排原告休年假、一直未支付过原告节假日以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且被告于2022年6月27日未与原告协商即变更工作地点至其他地方,并变更原告工作岗位。原告曾于2022年7月15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仲裁委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裁决,驳回原告大部分仲裁请求,原告认为仲裁委做出这一裁决违背基本事实,原告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结果于是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当事人委托我所后,律师认为应根据法律法规计算赔偿费用,计算后提出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之间自1998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7日解除,并为原告出具劳动合同证明及档案转移手续;3.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发工资、养老保险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共计673246.21元。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1.曹某与北京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1998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曹某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3.北京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曹某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311.12元;4.北京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曹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000元;5.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曹某负担。

律师结语

本案中涉及了很多费用项目计算的问题,如原告1998年11月30日至2022年7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7日期间未发工资等款项的计算,这就要求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前先找到相关法律法规对费用的规定,再加以计算,从而得出确定的诉请数额。此外,对于部分超出法院支持时限的赔偿项目,也应提前计算,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加以适用。

此外,对于军残的退伍军人而言,若旧伤复发,可通过申请工伤获赔工伤保险待遇,但需进行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否则直接仲裁或诉讼将无法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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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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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华
  • 执业律所: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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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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