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高律师主页
黄荣高律师黄荣高律师
189-0786-1968
留言咨询
黄荣高律师文集
物业服务费什么时候交才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黄荣高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6
浏览量:439

开发商通知交房后,业主去查验房子时,物业公司一般会同时通知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如何判断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

第一,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合法交房。商品房交付应同时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房条件,约定的交房条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的质量关乎公众安全,法律对其交付有强制性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业主可以明确拒绝收房。如果未符合交房条件,开发商即通知交房,不产生合法交房的法律效力,业主在拒收房子的同时,可以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二,如果开发商合法交房,则进一步判断物业服务费承担的主体及支付时间。如果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及消防行政部门的消防验收备案,应视为符合法定交房条件。如果已经符合交房条件,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物业服务费的承担主体及支付时间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各地的物价和住建部门有可能会出台适用于本地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留意。就广西而言,物价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不管是因开发商未符合交房条件而拒绝收房,或者是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或者是要求承担属于开发商应承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业主都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可以向开发商的负责人、负责通知交房的工作人员或者办公室人员,发拒绝收房或者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书面声明,里面载明拒收或者拒交的原因、要求整改的期限等等,留存邮寄回执,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通知的,保存截图,通过电话通知的,保存通话录音。


以上内容由黄荣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荣高律师咨询。
黄荣高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527好评数88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厦右塔楼13层
189-0786-19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荣高
  • 执业律所: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10*********43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百色
  • 咨询电话:
    189-0786-1968
  • 地  址: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厦右塔楼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