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吗?
作者:黑龙江义胜律所 更新时间 : 2023-03-31 浏览量:25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同级政府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复议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同级政府明显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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