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人有范围吗?
作者:黑龙江义胜律所 更新时间 : 2023-03-31 浏览量:165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被推荐的公民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诉讼,是为了保护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推荐的公民,主要应当是该社区、单位的人。因为,只有社区、单位内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方便代理,方便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允许其推荐本社区、单位以外的人作为本社区、单位当事人的代理人,则不能实现前述公民代理的立法目的,且可能扰乱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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