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中院审理了一起因不法给付引起的不当得利案件。唐老板为减轻企业的行政处罚,将钱款给付小张,让其去疏通关系。后因行政处罚未能减轻,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唐老板的儿子开了一家公司,因为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被生态环境局罚款30万元。唐老板想减少罚款数额,结识了“有关系”的小张。小张声称可以为其疏通关系,达到减少罚款金额的效果,唐老板先后支付给小张55000元。为减少30万的罚款支付5.5万元,当最终的罚款数额低于24.5万元时,唐老板的钱才“没白花”。最终,唐老板发现公司的罚款数额分文未减,便要求小张还钱,小张拒绝,认为自己确实付出了疏通关系的劳动,虽无效果,但已竭尽全力。唐老板遂以不当得利的案由将小张诉至法院,拿钱不办事,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费用是唐老板出于减少行政处罚为目的,让小张“疏通关系”而支付,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唐老板的经历给我们以启示: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为“疏通关系”付出的钱,是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要回的,“疏通关系”的想法就不可取,请托费更是有去无回。
而小张作为接受钱款的一方,虽然在民事诉讼中无需返还请托费,但如果是国家公职人员,有可能涉嫌受贿罪!收请托费你拍了吗?
如果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有可能构成行贿罪。而且在行受贿犯罪中,对于受贿人员退出的赃款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不是将赃款赃物返还给行贿人。
为疏通关系给请托费、收请托费,均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