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对一起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各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轴端绕过停车平台系统防护机制,非法获取停车信息,来承接客户查找车辆信息的业务或者安装GPS设备业务,并收取费用。
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是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财产状况、行踪信息等等,本次开庭涉及的“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在法律上仍然缺乏具体规定,但是结合生效判决,目前司法实践主要认定三类:
1、公安内网上的轨迹信息;以(2018)鄂03刑终275号判决书为例;
2、交通工具、运输纽带的乘坐、往返记录;以(2019)京02刑终59号判决书为例;
3、必须是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的信息;(2019)琼97刑终222号判决书中为为例。
这三类信息都有判决书予以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但根据《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的规定,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更倾向于第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