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方律师。我之前有发过这样一期视频,就是专门针对夫妻离婚了之后,还能不能当公房同住人拿动迁款这个问题,在那个视频里面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那么看过那期视频的朋友们可能还有印象,里面就说到了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一方在离婚协议里面明确承诺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他自愿放弃了公房的居住权,如果后面公房遇到动迁,就不能再作为同住人去拿动迁款了。但是这是针对同住人的情况。那么如果你是承租人,在离婚的时候承诺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那这种情况是不是也属于放弃了公房的居住权,后面如果公房动迁,承租人还有没有权利去拿动迁款?去年,老钱就因为这个问题,被自己的前妻和女儿一家告上了法院。
事情呢要从老钱早年承租的一套黄浦区的公房开始说起。1997年的时候,因为老钱和他当时的妻子张某两个人感情不和,就通过法院调解离了婚。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里面啊,两个人是这么约定的:1是女儿跟着妻子张某生活,2是钱某每个月支付250块的抚养费。第3点呢就是针对这套房子,老钱当时承诺自己的居住问题暂时自行解决。后面呢,老钱也确实履行了自己这个承诺,离完婚之后就从公房里面搬出去了。当然后面老钱他也再婚了,但是一直都没有再回公房里面住。这套公房呢一开始是前妻和女儿两个人住,后面女儿结婚搬出去之后,就是前妻一个人在里面住,一直住到了2020年公房动迁。
动迁的时候呢,公房里面一共是6个户口,除了老钱和他的现任妻子这2个户口之外,还有老钱的前妻、女儿、女婿和外孙4个人的户口在里面。那么根据老钱签的动迁协议呢,动迁款一共是360万。至于这360万应该怎么分,6个人内部就形成了2个阵营。前妻这一方呢4个人认为,老钱你当年在离婚的时候,明确承诺了说居住问题要自行解决的,而且后面也搬出去了这么多年,明显属于放弃了公房的居住权,所以是没有权利拿动迁款的。那现任妻子就更不用说了,从结婚到动迁根本就没在公房里面住过,当然也不是同住人。所以360万应该全部归前妻这一方所有。但对于这个说法,老钱他肯定是不认可的。一方面,老钱认为自己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居住权。自己当时承诺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包括后面搬出去,也完全是考虑到离婚之后女儿跟着前妻没地方住,而且当时12个平方的公房自己也确实不方便再住在里面了,所以自己才搬出去,把房子留给他们母女住的,但是啊自己从来都没有放弃过居住权。另一方面呢,自己还是公房的承租人呢,承租人拿不到动迁款这个走到哪都说不过去的。所以呢老钱认为动迁款自己肯定是有份的,不可能都归你前妻一家所有,毕竟是我自己承租的房子。后面呢因为大家的方案差异实在太大,而且各自又都觉得自己是有道理的,所以一直协商不成,最后前妻一家4口就把老钱和他的现任妻子两个人告上了黄浦法院。
那么,既然老钱承诺自己解决居住问题也实际搬出了老公房,老钱他算不算放弃了自己的居住权,他作为承租人有没有权利享受动迁款呢?接下来我们分析看看,该怎么认定这个问题。首先,我认为老钱的这种情况不算是放弃了公房的居住权,还是有动迁份额的。为什么呢?原因呢主要有这么几点:1是老钱当时在这个离婚调解书里面承诺的是居住问题暂时自行解决。那么暂时这两个字就很有意思,它更像是当时的一个权宜之计。因为离婚的时候前妻和女儿确实没地方住,自己呢又不方便再继续住下去,所以自己暂时搬出去过渡一下,后面有需要还可能再回来的。所以单从“暂时”这两个字呢也可以看出来,老钱他当时是没有完全放弃公房居住权的意思的,这是第1点。第2点呢是老钱他作为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不一样。同住人的居住权可能说放弃就可以放弃了,甚至长期不住可能推定就没有居住权了。但是承租人如果要放弃公房居住权,我个人认为是需要一定的程序的,比如说去物业变更租赁户名,有这些行为才能说明你实际放弃了自己的公房居住权或者承租权。所以结合这两点,我个人认为老钱他实际上没有放弃公房的居住权,作为承租人还是有权利拿动迁款的。但是至于具体能拿多少,那还要看公房里面剩下的5个户口有几个同住人。
后面黄浦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认为老钱没有实质放弃居住权,而且作为承租人他有权利享有动迁款。至于剩下的5个户口里面,只有老钱的前妻和女儿两个人符合同住人条件。最后黄浦法院酌情判决这360万动迁款里面,老钱享有150万,前妻和女儿享有剩下的210万。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来,公房承租人在离婚的时候承诺暂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认为他放弃了居住权,作为公房承租人仍然是有权利拿动迁款的。本期就先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对你有帮助记得长按点赞键强烈推荐,有其它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也可以百度搜索方达律师获取联系方式。关注方律师,动迁不迷路,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