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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吗?

作者:黑龙江义胜律所  更新时间 : 2023-03-30  浏览量:295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009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前述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承包纠纷解决方式寻求救济,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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