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艺君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财产分割小知识
来源:卢艺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量:94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婚后产生的增值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系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如果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得股票,且在婚后继续持有并增值的,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股票购买者系利用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购得,虽然财产的形态从货币变为有价证券,但其实质仍是购买者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对投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是指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收益。

       其次,购买股票的夫妻一方并非职业炒股人,其本职工作甚至与证券交易没有关联。据此,不存在购买者将大量时间与精力投入到股票操作、管理,而其它家庭日常开支主要由夫妻另一方的收入维持的情形。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等无关。股票购买者的配偶若主张分割股票增值部分的收益,而并未举证证实股票的增值不属于自然增值,其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购买股票的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并在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股票增值所获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以上内容由卢艺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卢艺君律师咨询。
卢艺君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3636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艺君
  • 执业律所:
    福建尚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4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