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磊律师亲办案例
12岁的小孩愿意跟另一方生活能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来源:李一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量:35

案情简介:已过不惑之年的小梅还是那么年轻靓丽,皮肤白皙,秀发飘逸。她牵着闺女的小手,漫步于热闹的扬州东关街上,看着琳琅满目的物品、各种美味佳肴散发出诱人的品味,母女俩吃吃玩玩,好不开心。然而,小梅的妩媚中也时常会透露出淡淡的忧伤,隐约可见,那就是关于闺女的抚养权问题。小梅敢爱敢恨,性格直爽,是那种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女强人。二年前,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梅看到她深爱的老公小庞经常与一女人进行暧昧的聊天,甚至已经以夫妻身份相称,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小梅净身出户,独自离家出走。小梅会经常回来看望自己的闺女,二年多时间过去了,小梅还是依然经常听闺女说,小庞成天在外不是工作就是应酬,有时间还经常与女性约会,很少腾出时间来照顾闺女,但闺女生活得也还好,因为有爷爷奶奶的照看。看着眼前活泼可爱的闺女,小梅心底涌现出无限感慨,她现在极度渴望陪伴着闺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要给闺女创造出最好的生活环境。与此同时,闺女也非常愿意与母亲小梅一起生活。小梅心平气和的与前夫协商,希望将闺女抚养权变更给自己,但小庞坚决不同意,为此,小梅一纸诉状将小庞告上了法院,要求变更闺女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问题焦点:小孩在男方家生活条件还算正常,男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但12岁的小孩想要跟母亲生活,母亲也有能力抚养,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心情愉悦是任何年龄段的人都时刻渴望的。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能感觉到与关爱自己的人在一起的快乐与幸福。对于小孩的抚养权,其分配的原则是有利于小孩成长,何谓有利于小孩成长,不是想当然的认为只要经济富裕,小孩想要什么就给买什么,满足小孩的物质需求就是好的。小孩在有糖吃的同时,更需要的是心灵的关爱和身体的陪伴,让小孩从内心里感到快乐才是真正的快乐。抚养权确定后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若抚养方不能很好的照顾小孩,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案中,小庞带小孩的时间少,交流不多,虽然爷爷奶奶带的时间多点,可毕竟与父母带小孩相比较还是有区别的。闺女已经12岁,从法律上来说,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可以就一些问题来表达自己内心的看法和想法,作为父母应该尊重小孩的意见。闺女愿意随母亲小梅生活,小梅也愿意抚养,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山东民商事刑辩专业律师李一磊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以上内容由李一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一磊律师咨询。
李一磊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36好评数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一磊
  • 执业律所: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6*********7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烟台
  • 地  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