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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如何行使不安抗辩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7
浏览量:198

  一、分期付款如何行使不安抗辩

  分期付款行使不安抗辩如下:

  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

  1.权利主体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下: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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