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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孙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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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以下这样的: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具体如下:

  1.三年的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一般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买卖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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