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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来源:王可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7
浏览量:161


鲁法案例【2023】135

一套普通的房屋

却出现了三份遗嘱

而且每个继承人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三人各自主张自己的遗嘱具有真实性

到底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三份遗嘱


济南市民秦父与贾某夫妇育有三个儿子,长子秦某1(已去世)、次子秦某2、三子秦新。秦父与贾某夫妇婚内购买位于济南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女方贾某名下。
  两位老人去世后,秦某2及妻子程某住在案涉房产,秦某1的妻子李某与女儿秦某3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秦某2、程某诉至法院。
  法官了解到,秦父与贾某生前与秦某3、李某、秦某1共同居住生活。并由李某悉心照料秦父与贾某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除给予物质上的支持外,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2019年,秦父由秦某2接走。随后秦某3、李某搬离案涉房屋。两年后,秦父去世。
  法庭上,原告秦某3、李某向法官表示,秦父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提到,贾某去世后秦父和大儿子秦某1、秦某3还有李某一起住。李某照顾他们老两口8年了,照顾得挺好。他请律师立遗嘱,将其居住的这处唯一房产自愿给他的大孙女秦某3,无人强迫……该份遗嘱有见证人在该遗嘱落款处签名并捺印,且有遗嘱光盘为证。
  经过多方走访及调查,此遗嘱得到法官的肯定。老人去世后,秦某3、李某曾与秦某2、秦新协商处理遗产分割问题遭到拒绝。原因是秦某2手中也有一份遗嘱。秦某2表示自己的父亲秦父曾另立遗嘱,而且这份遗嘱的时间晚于李某提供的那份。而这份另立的遗嘱中清楚标明自己才是这套房屋的继承人。
  法官发现该遗嘱部分内容为打印文字,部分内容为手写笔迹,这份遗嘱中提到,秦父是济南某小区房屋(案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之一,该房屋属于他的份额是其个人财产。老伴贾某去世后,至今未再婚。为防止日后因该房屋产生纠纷,现经慎重考虑,并在头脑完全清楚的情况下立此遗嘱。该遗嘱立遗嘱人处有秦父签名及捺印。
  秦某2表示自己提交上述遗嘱性质为秦父自书遗嘱。秦新对秦某2提交遗嘱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表示他每周都去看望秦父,老人的意识非常清晰。
  正当法官团队对秦某2提交的打印遗嘱真实性进行商议和辨别时,不料又出现了来自第三人程某(秦某2配偶)提供的第三份遗嘱。


哪份有效


     程某表示曾与秦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约定由其负责秦父的吃穿住行、医疗等扶养义务,秦父去世后将全部个人财产赠与给程某。而这份协议签署时间也晚于秦某2提交的那份遗嘱。
  这份协议中提到,秦父愿意将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程某,包括济南某小区房屋(案涉房屋)属于秦父的个人全部份额,秦父所有的存款及退休工资等。程某负责秦父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合同落款处分别由秦父、程某签名及捺印。
  郑莹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各自所主张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秦某2、秦新、程某对秦某3、李某提供的遗嘱及光盘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法院对秦某3、李某所提交秦父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我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秦某3、李某所提交上述代书遗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及内容要件,应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秦某2提交遗嘱的效力问题。秦某2表示该遗嘱性质系自书遗嘱。对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符合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成立要件。代书遗嘱应当符合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能为继承人等法定成立要件。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秦某2所提交上述遗嘱,从形式上看,部分内容为打印,部分内容为手填,因此不符合上述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打印遗嘱角度看,该遗嘱中亦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每一页签名,因此亦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
  此外,通过秦某3、李某所提交的代书遗嘱时的现场光盘可知,秦父在立遗嘱时已存在书写困难的情况,且其本人对立遗嘱行为极其慎重,在有现场录音的情况下仍主动要求出示其病历以证实自身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并要求代书人员反复向其宣读遗嘱内容,确认后才签字认可。根据秦某2提供的这份遗嘱订立时间可推算出,老人当时已年逾九十,秦某2主张秦父在无现场录像情况下,以自书遗嘱形式处分自身财产,明显与常理不符。
  秦某2为证实秦父签订遗嘱时神志清醒、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向法院提交住院病案一宗,上述病历中亦记载有“神志清”字样,但在体格检查中亦记载秦父存在“双眼视力下降”“听力欠佳”“语言不清、四肢肌力检查不能配合”等情况。故通过秦某2提交的相关病历尚不足以证实其所提交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综上,秦某2所提交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及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亦无相应证据证实为秦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秦某2所提交遗嘱无效。
  同理,关于第三人程某所提交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问题。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附义务的遗赠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关于遗嘱要求的形式要件。程某所提交遗赠扶养协议系打印件,仅有秦父捺印及在落款处的签名,既没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亦无相关录像予以佐证是秦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况且,秦父在立下遗嘱将涉案房产处分给秦某2后,仅时隔一个月又与程某签订遗嘱扶养协议亦与常理不符。因此法院无法确认该遗赠扶养协议是秦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赠扶养协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法院不予确认。


房子归谁


承办法官认为该房产是秦父与贾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二人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贾某去世后,属于贾某所有的一半房产份额系其遗产。因贾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且原、被告均未就对贾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进行举证,因此贾某享有的上述房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贾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即贾某之夫秦父、之子秦某1、秦某2、秦新自贾某处各继承上述房屋1/8的份额。此时秦父个人所有涉案房产份额及继承自贾某遗产的房产份额共占涉案房产的5/8。
  秦某1去世后,秦父所立代书遗嘱中表示其享有的上述涉案房产份额由秦某3继承所有。秦父在该份代书遗嘱之后,不存在其他合法有效遗嘱对该代书遗嘱内容予以变更,因此秦某3共享有涉案房产3/4份额(包含其父亲1/8的份额)。秦某3、李某已申请评估,原、被告对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均未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因此法院以评估机构确定的房产价值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
  因秦某3享有涉案房产大部分份额,上述房产应判归秦某3所有。秦某3在取得该房屋产权的同时,应按照房产价值和秦某2、秦新所享有的遗产份额,给予两人遗产补偿款。至此,这场遗产纠纷案就此结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郑莹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民一庭家事法官 


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安排好身后事,未雨绸缪,防止亲人之间因财产分配发生纷争,影响家庭和睦。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像本案中的情况,老人立下多份遗嘱,从而引发争产之战。《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明确了遗嘱效力的顺位,但需注意的是,按照这一顺位认定的前提是每份遗嘱都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只有秦某3、李某所提交的秦父代书遗嘱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法院认定有效,其他两份遗嘱均被认定无效。可见,不规范的遗嘱仍会带来身后的麻烦事。


来源: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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