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在婚后购房出资的时候,汇款用途明确注明为借款,子女收款账户明细也载明为借款,由此可知,在出借款项时父母与子女之间对该款项系借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此时父母的出资视为借款,子女需要返还。如果汇款时未载明性质,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原则上是不需要返还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该出资的性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出资因系婚后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实践操作中,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的出资后,无论是出于亲子关系不合,还是夫妻双方关系破裂,都有可能出现父母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父母往往以该出资属于民间借贷而要求返还,而子女一方,则往往以该出资为赠与不同意返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民间借贷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时或者之后曾达成借贷合意,而主张赠与的一方,也应提供证据证明出资时或之后曾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父母一方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达成借贷合意,则根据法律规定,该出资视为赠与。法律也是基于亲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父母对自己子女成家某业的帮助,为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使子女生活幸福,而自愿无偿出资帮助子女购房,并非说把钱借给子女,寄希望于将来子女能够归还,因此,赠与的可能性大于借贷的可能性。
另外,只有达成借贷合意,才能主张偿还借款,如果没有借贷合意或者借贷合意不明确,就很难主张成某借贷法律关系。尽管父母在出资的时候赠与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很明确,但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往往是以交付赠与物完成赠与,通过赠与放弃了对出资的所有权。因此,从证明的角度,主张借贷的父母,应该更容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而不是要求主张赠与的子女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赠与法律关系。
因此,对婚后购房,父母的出资需要结合证据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