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什么样的情况下定性为诈骗?
借钱不还,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罪?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的刑事案例给你分析一件刑事诈骗罪,告诉你,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借钱不还,你可能已经构成诈骗罪了。
案情简介:嫌疑人江某(化名,已经被依法判刑,现判决已经生效)跟受害人夏某(化名)是朋友关系,两人之间曾经因为生意上的交易,有大量的资金往来(根据其资金往来,江某可能还欠夏某大量欠款。某日江某为了偿还其个人债务,谎称需要做资金流水,让夏某借一笔钱给自己,金额将近六十万。而且是承诺会在一天的时间之内将该笔款项还上。
为了证明自己的诚意,江某还主动江自己的收款银行卡和密码都交给夏某保管。夏某相信这次是真的会还钱给自己,就先汇款了一笔小额资金到江某的账户上,后面半个小时之后,又汇款一笔大额资金。当时江某收到款项之后,就把钱通过补办银行卡的方式把钱转走了。之后江某没有拿去做所谓的资金流水做账,而是把该款项拿去偿还其个人的债务。之后谎称银行卡被冻结了需要第二天拿身份证激活。并且在后续的催要中,江某以各种方式来掩饰其诈骗的目的,其他将诈骗行为转化未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后夏某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将江某拘留,之后检察院依法批捕。后法院认定江某客观上是在借钱,但是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客观上整个行为贯穿到一起,实际上就是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经过: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听取了受害人的陈述,以及受害人提供的资金转账凭证、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并且受害人给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案件线索;
抓获江某之后,获得了江某的供述;
从江某的手机上调取的录音材料和提取的已经删除了的电子数据;
从受害人提供的线索中,获取了证人证言,而且证人证言能够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
公安机关依法从金融机构等方面调取的证据材料,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律师分析:本案中,江某在客观上只是借款不还,但是其做出承诺和附加条件(自己借钱就是为了做资金流水而已),江某具体实施了如下行为:
(1)谎称借钱的用途,骗取受害人的信任;
(2)立即将银行卡挂失,并且去银行补办;
(3)没有按约定将资金用于约定的用途,而且是直接用于其他目的;
(4)江某欺骗受害人,对夏某谎称卡被冻结了,并承诺会尽快解冻;
(5)江某和第三方而已串通,虚构事实来掩盖其诈骗的目的;
(6)其主观上有非法的目的,其实际行为对该主管故意做了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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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实际上是无力偿还其个人对外的债务,在其通过欺骗的手段借到钱之后,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来使用资金,而且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已掩饰其诈骗目的。其一连串的行为应当推定其主观上是存在诈骗的目的,而且客观上也是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