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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解析
来源:李永尤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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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必须是出自过失。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对此,一般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两种情形:○1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如割掉耳鼻、砍掉手足、打断骨头等;○2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坏,如导致精神失常、打聋耳朵等。损坏他人非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毁坏假肢、假牙等,不构成本罪;强行剪去他人毛发、指甲,谈不上对人体组织的完整性的破坏,不成立本罪。此外,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亦即非法伤害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行为的方式,多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有时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知情的人实施(刑法理论称为间接正犯),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医疗行为、符合规则的竞技体育等正当行为而伤害他人的,不构成犯罪。须注意的是,刑法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认为,本条是对伤害构成犯罪的一般规定,刑法(含其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犯抢劫、爆炸等罪致人伤害的,分别定抢劫罪、爆炸罪等。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4种形态,即轻微伤、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损害结果是轻微伤的,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重伤害的故意,但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这样处理极为少见。
轻伤、重伤的标准应当参照199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1990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并由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书认定的等级为准。
三、故意伤害罪的相关界限
(一)认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结合被害人的伤残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根据前述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其中,伤残程度必须以法医鉴定为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行为人当时的环境、器械、目的等方面加以认定。
1、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被害人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等级的,不作犯罪处理。
2、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且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等级的,则无论故意的内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按被害人的伤残程度确定其处罚。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必须是过失的。认定“过失”,须从行为人和被害人以前的关系、伤害的原因、器械、打击的部位以及伤害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认定。
(二)转化型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
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根据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根据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根据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根据刑法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它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对故意伤害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凡在实施其它犯罪中伤害他人,应按其它罪定罪量刑。如犯抢劫、强奸、爆炸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定抢劫罪、强奸罪、爆炸罪等,而不再定故意伤害罪或者实行数罪并罚。
(四)疑难问题
1、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
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构成本罪,要做具体分析。因在刑法理论上,被害人同意作为正当事由,据此通说认为:一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同意无效,按本罪处罚;二如果被害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被害人同意的伤害只是轻伤害,则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的伤害是重伤害或者死亡,则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参阅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学》2009年版286页。
2、伤害胎儿身体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人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胎儿并未出生,不能认为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因此伤害胎儿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严重伤害胎儿导致流产的,可认为是伤害孕妇的身体,可能构成本罪。
3、应当在何时确定伤残程度?
从受伤当时到治疗后,往往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这便引起了应依何时的伤情确定伤害程度的问题。我们认为,确定伤害程度,应当区别伤害形态分别考察:○1对破坏人身组织完整性的伤害,如剁人手指、毁人面貌等,应以伤害当时的伤情认定属于轻伤还是重伤。即使经过再植、整容等手术治疗,健康得以部分或者全部恢复的,亦是如此。○2对破坏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伤害,以治疗后的伤害情况确定伤残程度。
4、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主要是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区分的关键是要准确的提示、查证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凡是只具有伤害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的结果,都应定本罪;凡具有直接的杀人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凡具有间接的杀人故意,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就定什么罪。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时,应当按照主观见诸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唯物论原理,通过缜密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对故意伤害罪辩护时须注意的问题。
对故意伤害进行辩护时,除需要注意被告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履行职务等正当事由外,实务中通常须注意从以下三个问题:
1、是否存在其它原因造成被害人伤害程度加重,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断?最常见的因医疗事故、医疗延误或者是受害者本人原因造成伤害程度加重。本人曾遇到一个案件,被害人(70多岁的老人)因不肯做手术而导致被打伤的眼睛视网膜脱落而瞎了,法医鉴定为重伤。在辩护时,本人根据被害人的病历提出被害人重伤是由于其不肯进行视网膜缝合手术而导致的,因这一行为导致被告人的打击行为与被害人眼睛瞎的因果关系中断,据此请求法院重新作伤残鉴定。最终的鉴定结果是轻伤而不是原先所鉴定的重伤。
2、被害人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如果有,这可以作为被告人罪轻的一个量刑情节。
3、注意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实务中,如果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法院就会认为被告人真诚悔改并能最大限度减轻社会影响,从轻判处被告人的刑罚。现实中,经常是被害人也存在重大过错;而被告人由于斗气而不肯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并赔偿损失,这往往会争取不到法院轻罚——真正是“小不忍则乱大谋”。
五、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 〔1999} 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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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永尤
  • 执业律所:
    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7*********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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