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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作者:胡穆  更新时间 : 2023-03-18  浏览量:739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王某货款36,297.8元、支付违约金,以货款本金36,29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从2021年1月7日起支付至上述货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15,678元,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为15,67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60元,由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5月21日、9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2年9月7日,因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9月7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3,999.39元。因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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