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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广东的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定是什么?
来源:张晨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量:94

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广东的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定是什么?

广东省于2021年3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生效开始施行(粤高法发〔2020〕13号),其中对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有具体的规定: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对直接责任人员, 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 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 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直接责任 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 上的;

(3)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多次挪用特

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等严重后果。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广东省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刑事案件中不同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对于案件的判决有很大影响,如果当事人或者家属对于刑事案件有疑问的,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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