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亚是一名刚才大学毕业的应届生,初入社会的她,还没来得及和父母分享拿到offer的喜悦,却得到了荒唐的试用期未转正理由,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小亚于2月23日入职公司,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2个月,3月9日下午开会期间应领导要求给客户倒水,但其实水面距杯口还有一至二厘米,全称也没有任何让客户觉得不礼貌的行为。
小亚提供公司的一名主管录音显示,公司以其倒茶水太满为由,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工合同。她称公司也未支付其相关劳动报酬。
3月10日,小亚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其于当日下班前前往人事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小亚表示她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将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理由荒唐,可明显看出,公司只是想随便找个理由不予录用小亚。
我们知道,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最多2n+1的经济赔偿金,那试用期能否可以随意开除呢?不能,如试用期未转正需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和用人标准的差距,而不能随意找这样荒唐的理由作出不予录用决定。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对举证责任予以明确。
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一旦小亚提起劳动仲裁,开除的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就落在用人单位头上了,本案用人单位很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从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