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民律师亲办案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怎么判
来源:张贵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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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辽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如下: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造成轻伤每增加三人或者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

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至

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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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贵民
  • 执业律所:
    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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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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