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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
来源:张贵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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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辽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如下: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可以在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人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容留、介绍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引诱、容留、介绍十人次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五人次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三人次卖淫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人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容留、介绍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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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贵民
  • 执业律所:
    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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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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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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