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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
来源:周剑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量:308

导读:

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或者因为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的等。


一、

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

  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

  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

  2.特殊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3) 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3.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能够独立生活,有正常劳动能力的;

  4.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二、

抚养费给付标准

  孩子抚养费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提醒您,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

不出抚养费的一方有探视权吗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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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剑云
  • 执业律所: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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