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乐维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还有房屋居住权么?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9
浏览量:47

案件事实:

王某某和童某系多年同学,经自由恋爱走到一起。2011年,两人在柯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20年3月,王某某以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柯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柯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12月,王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坚决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童某同意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童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童某及婚生子王某A、王某B享有对原告名下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某小区房屋的居住权(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该房屋内所有动产归被告童某所有;

…….

相关法条:

《民法典》规定了设立居住权需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本案承办法官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后,积极引导当事人前往登记机关进行居住权登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和国家的房地产政策,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创新设立了居住权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律师建议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持续攀升,如何保障离婚女性的居住权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从裁判思路来看,人民法院对于涉居住权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基于物权法定的原则,将双方关于居住权的约定解释为所有权等其他类型的物权。二是通过法律解释确认居住权的不动产物权属性。

在《民法典》颁布前,居住权一直未被我国民事立法所承认。《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有效兼顾商品房购买的稳定性和房屋租赁的灵活性,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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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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