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购的食品,拆开后发现有异物没有吃,消费者除了要求退款,能否主张额外的惩罚赔偿责任?
2、若主张额外的赔偿金,多少金额合适?
3、若网店认为没有造成消费者人损损害,仅同意退款,不同意另外赔偿,法院会如何处理?
带着以上三个问题,笔者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向各位答疑解惑。
【简要案情】
2015年10月20日,郑某在某儿童食品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果冻一盒。后郑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果冻存在异物(注:该果冻未拆封),经辨认后发现异物为蜘蛛。该果冻亦为某儿童食品公司生产。双方协商未果,郑某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儿童食品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郑某并未食用该有异物的果冻,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故郑某要求被告退还物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某儿童食品公司向郑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律师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文章开头提到的三个问题便有了清晰的答案。
1、网购的食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除了要求全额退款外,可以主张额外的赔偿金;
2、主张赔偿的金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3、赔偿金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即便消费者没有食用食品,也有权要求赔偿。(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本案中,郑某购买的由某儿童食品公司生产的果冻,存在类似蜘蛛状的异物,根据《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3.2感官要求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之规定,案涉果冻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同样的,如果消费者购买到过质保期的食品,或者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或者购买的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费者都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低于1000元的,可主张1000元),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