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婚前个人按揭买房
生活中在谈婚论嫁时,往往会提到为新婚夫妇准备婚房。通常此时一方在婚前出资贷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方的名下),在结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按照中国的婚嫁传统,男方买房子,女方装修买家电家具或买车。在大家的意识中,都会把这套房子视为共同的。
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我们来看看以下几种情况:
1.登记在个人名下
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进行按揭贷款,登记在个人名下,又分为两种情况:
(1)婚前还清个人贷款,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均视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继续偿还贷款
①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对夫妻都会用到婚后的共同收入来偿还。所以,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离婚时,为了保护婚前个人的财产权益,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通常会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同时由于这套婚前按揭房是个人的,因此离婚后房屋贷款将仍然属于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房产登记方需要向对方补偿一笔钱——婚后共同还贷款及对应增值的一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来源:山东高法、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②少数情况下也存在婚后贷款偿还没有用到婚后共同财产的情况,那么这套房产就与另一方无关了。
2.其他登记情形
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进行按揭贷款,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增加对方名字/登记在对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以上三种情况实务中均可视为出资方将房产份额赠与对方,按共同共有处理。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大家还是不理解上述情形,那就一起看下相关案例吧~
4.具体案例
案例详情
男方毕业后存了一笔积蓄36万用于支付房子首付,房屋价值120万,贷款期限20年,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用共同收入将贷款全部还清。结婚五年后因为婆媳矛盾,二人走向了离婚。已知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夫妻用共同收入还款四年后,将剩下的贷款一次性还清,共偿还利息12w,本金84w。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
那么离婚时,女方能获得多少赔偿款?
案例分析
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32万元,夫妻共同还贷96万元(84w+12w),占房价款的72.73%(96万元÷132万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145.5万元(400万元×72.73%×50%)。(计算公式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小禾提示:一方婚前个人出资买房并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如果结婚前全部还清按揭贷款,该房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前没有还清按揭贷款,将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并且仍然用个人财产偿还按揭贷款,该房产同样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