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鸿志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费应当列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来源:要鸿志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28
浏览量:478
律师费应当列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要红志
  1995年11月22日,贵报刊登了《律师费能否列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的文章。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曾遇到两件关系到律师费的案件。第一件是:河南某公司欠我市某厂货款4万元,我作为某厂的代理人到河南某市法院起诉。经过一年的时间,虽最终我方胜诉,但当事人因诉讼而花费的律师费、差旅费近2万元。当事人讲这是“赢了官司赔了钱”。
  第二件是:某厂被起诉因违约赔偿对方损失100万元。该厂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交纳了1万多元的律师费。我通过阅卷、调查取证后,写了答辩状交到法院。后法院通知我对方撤诉了,原来原告根本没有交诉讼费。当事人知道情况后要求退律师费,而根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是不予退还的。对此,当事人觉得律师费花的有些冤枉。
  像以上这种情况,许多律师都遇到过。我和当事人曾多次在法庭上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都被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不予考虑。无论怎样,笔者始终认为,律师费应当列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即败诉方应当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首先,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原理。作为原告败诉,即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对被告就是侵权,而因侵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原告理应予以承担;作为被告败诉,是因被告应履行义务而不予履行,迫使原告通过诉讼来解决,原告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完全是因为被告违约而扩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以承担。
  其次,符合我国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人提出聘请律师不是诉讼中的必经程序。我认为这是对诉讼法的错误理解。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程序。如果不将律师费列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实质上就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从而造成当事人因聘请不起律师而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显然这是和我国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相悖的。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将律师费列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的稳定、律师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试想,如果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必定使原告慎用诉权,从而减少许多不必要的诉讼。
  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减少当事人的顾虑,从而促进审判的公正性,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使律师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服务,减少败诉,最大强度的避免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同时,有利于律师的管理。律师费如果成为审理的内容,那么律师必须按照《律师业务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来收取费用,从而杜绝私下收费和乱收费等现象,使律师业健康的发展。
  以上观点希望司法界各抒己见,因为这是一项法律空白,更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司法解释,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


                           ―――――――――《中国律师报》第152期
以上内容由要鸿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要鸿志律师咨询。
要鸿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9好评数3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东路昕秀产业园6号楼C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要鸿志
  • 执业律所: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48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保定
  • 地  址:
    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东路昕秀产业园6号楼C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