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方律师。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印象,大概就是两年前,2020年的时候,“澳门赌王”何某shen去世了。这个事情在当时可以说是轰动一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何某去世的时候,留下了一笔巨额遗产。那么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这笔遗产大概有5000个亿这么一个数额。那么和这笔遗产一起被留下的呢,还有何某的4房太太和17个子女。我们暂且不说他生前有没有遗嘱,单就法律适用的问题,其实就和大陆适用的法律不是一套法律,因为他的财产大多在香港、澳门这边,香港澳门又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所以一般要适用香港澳门的地方规定。但是方律师今天要给大家分享这个案例和前面这个案件很像,但是更接地气。我之所以说它接地气,是因为这个豪宅就在上海,所以这个案子适用的也是我们日常用得到的法律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这个案件里面,核心人物是潘某。潘某他在解放前娶了三个太太,我们暂且就称之为大房、二房和三房。潘某他和大房有2个孩子,和二房有9个孩子,和三房有7个孩子,加起来一共是18个孩子。争议的这套豪宅呢位于徐汇,面积有460个平方。最早是二房太太花钱买来的,中间经过收归公有又落政发还,最后呢是在1990年的时候,登记在了二房太太的名下。就这样一直到了2005年前后,因为二房太太去世了,生前也没有留遗嘱,所以对于这套豪宅由谁继承,怎么继承的问题,在大家庭内部就引发了纠纷。因为这个时候潘某和他的三个太太其实都已经去世了,所以呢剩下的就是这18个子女之间由谁来继承的问题。但是因为子女众多而且大家各自有各自的想法,内部协商差距很大,于是2015年的时候大房和三房的子女就一起把二房的子女起诉到了法院,认为自己作为继承人也有权利去继承这套豪宅的一部分产权。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因为这套豪宅是在徐汇,所以案件的一审法院就是徐汇法院。徐汇法院审理之后呢,它的思路其实梳理下来还是比较清晰的,大致就是“三步走”。
首先第一步,要先确认这套豪宅的产权归属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豪宅是谁的?这一点基本上和我们现在的判断思路是一致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这套豪宅是潘某和二房太太在结婚之后购买的,虽然登记在二房太太一个人名下,但是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豪宅的产权首先要分两半,一半是二房太太的遗产,另一半是潘某的遗产。
接下来就是第二步,第二步要解决的是二房太太的这一半遗产,应该由谁来继承的问题,是18个子女都可以继承?还是说只有二房的这9个孩子能继承呢?这里就涉及到,大房和三房的这些子女和二房夫人之间,有没有形成过抚养关系这个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法已失效,民法典现行有效),有一条规定是这么说的“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所以他们之间有没有抚养关系就很关键,如果形成过抚养关系,那么大房、三房的子女其实也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形成过,那么原则上就没有继承权,也就不能继承这套豪宅里面属于二房太太的产权。按照各方的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来看,几房太太是相互独立生活的,所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他们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大房和三房的这些子女,没有权利继承二房太太这1/2的遗产,这1/2遗产完全由二房太太的9个子女来继承。
接着,就到了第三步,对这套豪宅来说,潘某还享有1/2的份额,作为潘某的遗产。对于这1/2,大房和三房的这几个子女有没有权利去继承呢?对于这个问题,上海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这么一个规定里面,也有过明确。具体条文呢有点长,为了不浪费大家时间,我把它贴在旁边,大家可以暂停或者截图看一下,这段规定是这样说的:如果妻、妾是分别生活,并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各自相对独立的财产份额的,可以确认其掌握的独立财产,除个人生活的必需品归个人所有以外,其余财产分别归夫与妻、夫与妾共同所有,夫在妻或妾死后继承的财产则作为相对独立的个人财产,在夫死亡后由夫与妻或夫与妾所生子女分别对应继承。这个规定其实给出了一个判断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几房太太她们的财产是不是相对独立的,换句话说就是有没有财产混同。如果没有混同,财产彼此之间是相对独立的,这个时候其实可以简单理解成他们这个大家庭内部形成了几个小家庭,大家平时各过各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继承,就是每个小家庭内部继承,大房的孩子就继承大房太太和父亲的财产,但是不能继承二房的财产。当然了,如果几房的财产都是混同的,平常都是作为大家庭一起用的也没有特别约定,那这种情况呢,除了个人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归你个人之外,其它的财产一般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所有的太太和孩子都有继承权。那么再回到这个案件里面,根据这些子女自己对此前居住生活情况的描述,可以推断出,潘某的几房太太之间的财产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属于第一种情况,所以按照高院2004年民事法律适用问答的规定大房和三房的子女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最后,综合上面这三步,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结果,认定这套460个平方的豪宅由二房的几个子女均等继承,其它几房的子女无权继承,也就是直接驳回了大房、三房子女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后面这个案件呢也上诉到了中院,一中院在审理之后,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当然,对于这个民事法律适用问题中,二房中属于夫的遗产,夫和大房以及三房所生子女没有继承权,我个人表示有点争议。因为继承法规定,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来说父亲所生子女均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并不区分是和哪个妻子所生,所以我认为高院的这个问答规定可能和继承法相冲突,但目前还是要尊重法院的认定。
到这里,这场豪宅遗产争夺战,可以说是基本告一段落。最后我再给大家总结一下,上面三步走分别对应的三个关键点。第一步判断归属,一般婚后购买形成的,就算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时候首先需要分成两半。第二步,判断有没有形成过抚养关系,如果形成过,那么可能享有互相继承的权利。第三步,判断几房之间财产有没有混同,如果没有混同相对独立,一般情况下就是自己一房的子女继承自己一房的财产,其它子女没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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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4年第2期)
解放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关系,夫、妻、妾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应当考虑下列情况:
如果妻、妾是分别生活,并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各自相对独立的财产份额的,可以确认其掌握的独立财产,除个人生活的必需品归个人所有以外,其余财产分别归夫与妻、夫与妾共同所有,夫在妻或妾死后继承的财产则作为相对独立的个人财产,在夫死亡后由夫与妻或夫与妾所生子女分别对应继承。
对于妻、妾共同生活,财产也没有分开的,各方当事人除个人生活的必需品归个人所有以外,如果并未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而是将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都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妾对该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