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鸿志律师亲办案例
 警惕旧物交易陷阱
来源:要鸿志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28
浏览量:335
   警惕旧物交易陷阱
                             要红志
  如今我国旧物交易市场正初步形成。各报刊、广播媒体也相继开办了旧物交易的栏目。大到住房、汽车,小到日常生活用品,都成为旧物交易的对象。人们通过旧物交易使得闲置的东西物尽其用,同时又以便宜的价格购得所需物品,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由于目前旧物交易的形式是双方自行见面交易,没有在正规的市场中进行,缺乏正规的市场管理,因而出现了许多不合法的交易行为。许多人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在交易中陷入别人的陷阱,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般而言,旧物交易中有以下几种情况要特别注意:
  (一)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
现实中诸多房屋所有人在购得商品房后,手中只有《购房合同》和发票。因为要交纳契税等问题,他们往往没有到产权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在交易中,只转让《购房合同》和发票,认为这样便交易完毕。这种交易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是不能转让的。因此,在这种违法的交易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证。
  (二)房屋的装饰装修不能单独转让
许多的单位和个人在承租了别人的房屋后,为了营业的需要,对房屋的门面和内部进行了装饰装修。在他们停止营业后,就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予以转让。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原理,
房屋装饰装修属于房屋不可分的附属物,不可与房屋分开而单独转让。而最终的结果是购买者白白花了买装饰装修的钱。
  (三)房屋的租赁权不能转让
现实中转租房屋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房屋转租必须经房主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转租行为是无效的。在无效的前提下,法律是不保护受让人的租赁权的。
  (四)《营业执照》是不可转让的。
《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的一种许可经营的证件,只对被颁发人有法律效力。此方面还有如《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有人以为购买了上述证照后便有了经营权,但不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不但得不到正常的经营权,反而会受到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登记记名的物品须办理过户后方算转让
房屋、汽车、电话等物品时实行登记记名的。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物品经过户后方可取得所有权。对于记名的物品,即便是实际占有了,但在过户之前并没有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必须经登记机关予以过户,才算是正式成交。
上述五种情况是目前旧物交易中常常遇到的。人们在旧物交易中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以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保定晚报》1999年4月5日
以上内容由要鸿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要鸿志律师咨询。
要鸿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9好评数3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东路昕秀产业园6号楼C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要鸿志
  • 执业律所: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48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保定
  • 地  址:
    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东路昕秀产业园6号楼C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