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素卫律师亲办案例
擅自转租房屋的法律后果是?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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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社会后,很多人都有租房的经历,租房可能会遇到的烦心事有很多,例如:租到隔断间、提前退租扣押金、租赁期间房东转卖房屋等…… 本案中的当事人,房东遇到了房屋被二房东擅自转租的烦心事,看看房东、二房东、承租人最终是如何解决的?

案情简述

2004年4月6日,孟女士与王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孟女士将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自有房屋出租给王先生,租期三年,租金为每年17000元,每半年交纳一次,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合同签订后,孟女士按期交房,王先生如期支付房租。

时光飞逝,转眼间来到2007年4月,王先生依旧在顺义区工作、生活,并继续居住于此,孟女士对此未提出异议。

2007年4月20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王先生继续租赁使用孟女士的房屋并支付租金。但由于双方已相识3年,有一定信任基础,便未签订租赁合同。

2013年4月15日王先生因工作变动,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未通知孟女士。房屋里已有的空调、桌椅等家具,王先生一同转让给次承租人使用。

2020年12月,孟女士得知王先生擅自转租给第三人居住,擅自转租虽不可取,但王先生无疑是良心二房东,每年仅赚取1000元差价。

转租后,孟女士去看过几次自己的房屋,认为次承租人不如王先生爱护房屋,便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王先生解除合同,并要求次承租人立即腾退。

王先生慌了,我和次承租人说好的是2022年7月20日到期,你突然让人家腾退我也很为难!

次承租人也表明,希望住到王先生答应自己的期限,即2022年7月20日。

案件分析

孟女士和王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到期后未续签,现已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虽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孟女士虽反对转租,但在转租行为发生7年之后才得知,只能说:心真大!未在6个月之内提出异议,无论是否知情,都将视为同意转租。于是孟女士不能主张因王先生擅自转租而解除租赁合同。

由于“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孟女士和王先生的租赁合同在2007年4月20日后都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随时都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且“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拿着不定期租赁合同,许诺给次承租人的租赁期限没有法律约束力,只能说王先生辜负了次承租人的信任。最终,孟女士、王先生、次承租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同意新次租人在一个月内腾退,租金直接交给孟女士,王先生退还多收的房租。

擅自转租行为,可谓是“只有次承租人一个人受伤的世界”,风险有解除合同、超过原租期的期限不受保护、被二房东赚取差价等,租房时一定要审核房东是否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716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717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18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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