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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文湘桂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7
浏览量:51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七台河市某中学贴吧上争吵起来,同年4月7日刘某某找人在某中学附近堵住李某某和董某(未满16周岁)并殴打了董某。2013年4月10日晚上,李某某和董某在网上知晓了刘某某正在万宝附近网吧上网后,二人拿着事先准备的砍刀找刘某某,董某还电话联系了杨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丁某某又带上和其一起上网的张某某和刘某某,其一行六人一起到万宝的各个网吧寻找刘某某,4月11日凌晨左右李某某等人在某小区的另一网吧找到刘某某,在另一网吧门前李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砍向刘某某,刘某某用右手挡着,刀砍在刘某某的右手臂上,这时和刘某某一起下楼的刘某抱住李某某,刘某某乘机跑向网吧对面的胡同,这时董某、张某某、丁某某、刘某某追上他,董某用刀砍向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用拳脚殴打刘某某,后董某的刀因砍在墙上断了,刘某某趁机跑到桃宾道口坐车逃走。2013年4月30日刘某某伤情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外伤致右桡骨骨折,左肱骨及左尺骨鹰嘴骨折行克氏针固术,失血性休克前期,刘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7个月。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某系主犯,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刘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可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后,四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此案是校园社交网站聊天引发的伤害案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类社交网站如雨后春笋磅礴而出,参与社交网站中来的人员成份复杂,良莠不齐。作为培养社会发展人才摇篮的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培良良好的社会道德观,责任日渐凸显。尤其对学校的社交网站,更应加强管理,及时屏蔽掉那些不健康的成份,让学生在文明上网中增长知识。学生家长应当时常提醒、教育子女,远离不良行为。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建设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本案中,法院对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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