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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

作者:闫国田  更新时间 : 2023-02-25  浏览量:510

逃税罪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

 刑法有关逃税罪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对逃税罪的定义和处罚办法。

这就不难解答我们文章开头的疑问,即只要之前没有因为偷逃税款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偷逃税款后接受处罚补缴税款即可,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到,刑法对于逃税的处罚,还是给到了“首罚不刑”的余地,当然,还是存在部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在税务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后仍拒绝补缴税款的情况。那么,新的立案追诉标准对此又有哪些新规定呢?我们一起往下看!

 

 

逃税罪立案标准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新的追诉标准为十万元

 

关于逃税罪,值得注意的5个要点

要点1:逃税罪规定的主体是谁?

从上文我们列举的《刑法》条例可以看出,逃税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或者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时,逃税罪才会成立,否则,就不构成逃税罪。

当然,我们也说了,只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下达后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2:如何理解“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规定?

上文我们提到,《刑法》中关于偷逃税款给予刑事处罚的标准,在于是否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若是,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免予刑事处罚。

简单来说,就是指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受到了第三次行政处罚,则需要面临刑事处罚。

要点3:怎么确定逃税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要点4:行政诉讼前一定要发起行政复议吗?

简单说,不一定。

首先,纳税人想要对《税务处理决定》发起行政复议,就必须将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完毕,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况且,并不是所有的税务机关,都会在纳税人发起行政复议后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其次,也存在部分争议极小的案件,税务机关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行政复议结果出具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因此,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并没有必须的前后顺序,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要点5:公司逃税后离职,就能万事大吉吗?

很多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高管,认为只要在公司逃税后,自己离职就可以逃避责任。殊不知,如果在税务机关检查后若不及时处理,等逃税行为上升为刑事案件,那么无论自己是否离职,都很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追悔莫及。

此外,即便没有故意实施逃税行为,公司高管等也应该时刻关注公司的纳税状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以上内容由闫国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闫国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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