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被问到:出了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对方全责,那除了要求对方负责车辆维修以外,能否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的规定,该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车辆的费用;
3.依法从事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经营性活动的的车辆,在停运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的停运损失;
4.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该解释并未包含车辆遭受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但也是存在特殊情况的,在(2020)京0105民初65072号案中(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伶的车辆购买半年左右,事发时行驶里程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导致后围板等重要部位受损,且部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其贬值损失35000元。
律师总结:
交通事故中若对方全责,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满足以下条件:1、受损车辆较新且行驶里程较短,一般车龄超过一年就不认为是新车了;2、车辆虽经维修,但车辆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等方面仍受到事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