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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自首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孙主任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2-23 22:03 浏览量:426

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首”是指由公安机关以电话、电子邮件、信息等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打电话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打电话、发电子邮件、发信息等方式投案自首。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司法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电话方式提前通知投案的,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到达公安司法机关时,该两种情况是否能认定为自首呢?

(一)电话通知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通过电话方式传唤才到案的,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一,电话通知自首的时间发生在“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公安机关发现他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并电话通知其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第二,犯罪嫌疑人具有自觉性、主动性和自愿性。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首不具有强制性,犯罪嫌疑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选择自动投案,也可以紧急逃离、拒不归案。若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的话,说明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认为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

第三,《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电话通知自首的情形,但是该类情形可以视为“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肯定了被告人付宣豪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形,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应当随后立即到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打电话自首可以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能立马到案自首的,以打电话、发信息、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也能认定为自首,但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应该随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随后到案,而是在打电话之后反悔、逃脱公安机关抓捕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随后到案,而是没有逃离现场或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随后到案,在逃脱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够再次打电话自首的并随后到案的,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随后到案,但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律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又尽可能给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机会。只要是犯罪,就应当给予刑事处罚,但惩罚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鼓励引导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瓦解共同犯罪、节约司法资

源等现实的政治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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