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规定的含义与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相当,足以压制反抗。例如,乘客甲手无凶器,坐在座位上,对售票员说“不把车开到我老家去,小心不给你回家!” 不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有对船只、汽车的驾驶、操作人员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无非法劫夺、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不是“劫持”。
劫持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包括正在行驶和停放码头、车站等停机待用、准备随时执行运输任务的船只、汽车。
“船只”是指各种运送旅客或者物资的水上运输工具;“汽车”主要是指公共汽车、电车等机动车辆,包括内燃机、柴油机、电机等机械为动力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