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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极端主义物品构成犯罪吗?
来源:夏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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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极端主义物品构成犯罪吗?

是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主体:是一般行为主体。行为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针对的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危害行为,而非“或有或无”的危害结果,情节严重与否,也是行为的严重,不是结果的严重。

客体:公共安全,直接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危害行为。这里的其他物品应当还包括照片、图画、工艺品等,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恐怖主义也呈现出网络化特征,因此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物品,如电子图书、电子照片等,也自然包括。针对持有的问题,只有非法持有才构成本罪,如果是合法持有就不构成本罪,比如有关机关依法对特定物品进行管理与处置,由于具有法定刑,就不属于本罪中的非法持有;还有一些科研人员,为了进行学术研究、揭露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违法犯罪的本质而持有的,也不属于非法持有。


总结分析

一、本罪的本质是恐怖活动犯罪的兜底性罪名,在控诉机关无法证明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但对于其持有特定物品的行为是可以证明的,此时就以相应的持有型犯罪予以定罪论处,从而能够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要求,应当结合行为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表现来予以综合判断,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考察行为人持有物品的数量、内容多少、获取的手段方式等;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考察行为人一贯表现、持有物品的主观动机、目的,有无隐匿、毁灭罪证的表现、认罪悔罪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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