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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家庭内部协议里约定的“户口份额”应该怎么理解?有钞票拿吗?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3
浏览量:132

各位居民朋友大家好,我是方律师。我们都知道,现在上海的动迁政策已经从最开始的“数人头”变成了“数砖头+托底保障”的模式,那么在这么一种征收模式下面,还有没有“户口份额”这么一种说法,如果家庭协议里面约定了“户口份额”,这种协议有没有效?如果有效,最后又能分到多少钞票呢?

下面举个例子,案情其实很简单,基本上就是围绕着一份2015年的家庭内部协议展开的。事情是这样的,老李早年承租了一套黄浦区公房,2015年的时候因为老李去世了,当时老李的5个子女在整理老人遗产的过程当中,就对这套公房的权利进行了一个约定。约定的内容呢大致是这样的:3个女儿自愿放弃这套房子的权利,如果后面房子拆迁,就由老李的孙子小李和外孙小王,这两个后辈享有“户口份额”,剩下多出来的动迁款归老李的两个儿子平分。

5年之后,也就是2020年的时候,公房就遇到了国家征收。征收的时候,只有老李的孙子小李和外孙小王也就是这两个后辈的户口在公房里面。而且这个时候公房的承租人已经从老李变成了小李,所以动迁组就直接找到小李,签了动迁协议发了335万的动迁款。那么这335万的动迁款到账之后,彻底引发了老李一家的矛盾。矛盾点在哪里呢?其实说白了就在这张家庭协议上。那么这份家庭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如果无效,原则上就要按照谁是承租人、谁是同住人的这个标准来判断。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很明显,这个时候户口在册的只有小李和小王两个后辈,而且小李还是公房的新承租人,所以这种情况下,其它的几个长辈肯定是没份的。但是如果协议有效,一般呢就要按照协议约定来分配动迁款,那么这个时候两个后辈的户口份额又应该怎么确定?具体又能拿到多少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从法律角度给出以下几个结论。首先,家庭内部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为什么呢?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协议确实是当时全家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大家都同意了的。另一个原因,按照2020年4号文规定,家庭内部协议可以与户外人员达成,所以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事由,综合来看这份家庭协议大概率是有效的。

那么家庭协议既然有效,当然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分配动迁款。那么这里就遇到了本案的第二个难点,也就是这两个后辈的“户口份额”应该怎么理解,又应该怎么计算的问题。其实这里的户口份额在性质上和我们今天说的“人头费”意思差不多,“人头”嘛其实说白了就是户口。那么我们知道,现在的动迁都是按照“数砖头+托底保障”的这个模式去认定的,数砖头这部分肯定不考虑人头的因素,所以这里的“人头费”其实指的就是按照托底保障方式所获得的补贴。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征收的时候,你被认定成了居住困难人头,享受了托底保障,那么这部分托底保障的补贴一般认为就是专属于你个人的“人头费”。

至于这个“人头费”到底有多少,怎么计算,实践当中一般是按照“22个平方乘以折算单价”这个标准来确定的。假如说系争的这套黄浦公房所在地块它的折算单价是2万1,那么小李和小王如果按照22个平方去补贴,也就是每个“人头”能拿22✖2万1=46万2这么一个补贴数额。那么这个46万2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头费”。所以综合分析下来,我认为这份家庭协议大概率是有效的,那么其中的“户口份额”在性质上更倾向于认定成“人头费”,在具体计算的时候,可以参照托底保障补贴的计算标准来确定,也就是22个平方*折算单价,大概是4、50万的这么一个数额。

当然了,这个案件里面因为双方协商不成,后面老李的大儿子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自己拿全部动迁款的一半。黄浦法院在审理之后得出的观点和我上面分析的基本相同,法院认为:虽然系争房屋没有按照居住困难托底保障方式征收,但是在家庭内部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仍然应该保障小李、小王两个户口在册人员的权利,最后按照托底面积22个平方,各自取得托底补贴费用46万2作为协议中约定的“户口份额”,剩下的243万由老李的两个儿子均分,最后各拿了121万多一点。这个判决结果后面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

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出来,家庭内部协议如果是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情况下签订的,又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一般就认为家庭协议是有效的,动迁款的分配呢也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对于家庭协议的条款如果没有明确金额,可能要按照通常的理解和一般人的认知去进行,如果这个时候协议里面约定了“户口份额”,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会倾向于认定成“人头费”,按照托底保障补贴的方式去确定,大概也就是一个4、50万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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