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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如何更好地维权?
来源: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2
浏览量:96

【概念简析】

    混同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劳动者被借调、委派、抽调到用人单位的关联方工作,劳动者也与关联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由此造成了劳动关系以及用工主体混乱的现象。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2年1月15日入职A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并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22年1月15日至2023年6月20日的劳动合同。2022年4月,王某被A公司委派到B公司上班。2022年8月,王某又被A公司委派到C公司上班。其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为B公司的创始股东及大股东,刘某还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C公司以经营成本过高为由,于2023年1月3日违法解雇了王某。王某咨询了律师此事,后决定委托律师将A、B、C公司诉至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劳动仲裁委”),其中主张:要求三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依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认为仲裁其中的争议焦点为:A、B、C公司对王某是否构成混同用工。

    1、王某的律师主张A、B、C三公司都有向王某发放工资并在不同时间段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了A、B、C三公司给王某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及王某的社保缴纳明细表。

    2、王某的律师提供有关证据证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为B公司的创始股东及大股东,也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王某的律师主张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王某构成混同用工。

综上,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律师的主张,王某的工龄也因此可从入职A公司之日起计算到被C公司违法解雇之日。因此,王某要求三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的主张得到支持。

后A、B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定,先后提起起诉和上诉,均被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委的裁决。


【律师说法】

    混同用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关联企业“人格混同”导致的混同用工。关联企业“人格混同”指相互关联的企业在财产、财务、人事关系、业务上交叉重合,以致这些企业失去了“人格独立”。

    ②通过关联关系,交叉用工。劳动者与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又被借调、委派、抽调到该企业的关联公司工作,以致劳动者与该关联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情形常发生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或者是关联公司之间。

    ③通过密切关系,交替用工。此乃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用工混同。这些关联公司之间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之间为同一人或者有亲属关系等其他密切关系,或者它们存在高管交叉任职、财务、办公地点混同。

    上述案件的混同用工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律师提醒:(1)作为劳动者,若遇到混同用工、工龄无法顺利延续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情况,可根据混同用工具体情况,收集相应的证据,采取最利于自己的诉讼方案。(2)作为企业主体,应尽量避免出现上述的三种情况,即①关联企业,人格混同;②利用关联关系,交叉用工;③密切关系,交替用工的混同用工。这做法无论对劳动者还是企业,都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混同用工的情形复杂,对如何判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及如何向劳动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判不一,有的裁判由关联企业其中一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有的裁判由两家或几家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裁判由两家企业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个案具有特殊性,遇到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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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娅莉
  • 执业律所: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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