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享受快递便捷的同时,是否想过谁在为快递时效负重前行?2月20日,浙江宁波。孙先生60岁的大伯在浙江宁波x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2月15日凌晨3:50分左右,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虽及时抢救但依旧没能挽回大伯的生命。孙先生称,和宁波x通公司沟通理赔事宜,但只有法务、人事和组长来谈,迟迟未给处理方案,后x通方面称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但金额显然低于该省的工亡标准。
家属并未接受此方案,表示希望按照工亡流程处理。目前离世员工还在殡仪馆。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自身疾病,并非因工负伤,能否视同工亡呢?快递公司的辩解是徒劳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进行了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当事人家属和我们案外人都认为这是百分百的工亡,但快递公司拒绝承认怎么办?孙先生应先去当地人社局做工亡认定,如果快递公司看见工亡认定依旧“死鸭子嘴硬”,届时孙先生唯有提起诉讼,主张工亡赔偿费。
工亡赔偿费,用人单位需出一部分,如果没有为大伯缴纳社保,将负担较高部分。拒认工亡,是否是未缴纳社保的缘故呢?一起来回顾工伤相关法律法规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