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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应该了解的反垄断法
来源:苏发钧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量:218

市场主体应该了解的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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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垄断?


孟子曰:“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孟子·公孙丑下》)朱熹集注:“龙,音垄。”“龙断”,本义是指因被截断而不相连属的山岗或丘垄,此处引申为占据优势地位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这就是“垄断”一词的来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最早的集市在于人们互通有无,并非赚钱盈利。但有个卑贱的男人,一定要占据优势地位,左顾右盼,伺机出手,恨不得把整个市场的利润都一网打尽。大家都觉得这家伙很卑鄙,因此官府给予管制(征税)。

在英语中,意为垄断的monopoly一词的词根来源于希腊语中的mono,即独家的意思,polis,即售卖的意思,也就是单一的卖家把控了某个行业。

在今天,垄断最常见的意思是指凭借优势地位,把持和独占贸易,这既包括卖方的垄断,也包括买方的垄断。在法律层面,之所以要规制垄断,并不是因为企业一家独大,而是由于具备了垄断地位而限制竞争,一旦市场的竞争机制受到危害,就会导致阻碍技术进步,破坏公平交易,影响竞争秩序的后果。


二、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以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为源头。美国自南北战争结束后,产业结构开始发生迅速集中,许多行业都被托拉斯组织所控制,大批中小企业被吞并或破产,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之苦,并且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大规模抵制托拉斯的社会运动,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由于该法是一名叫做谢尔曼的议员所提议的,因此又称《谢尔曼法》。为了保障该法的执行,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法案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石。

然而,美国经济学界对反垄断法的社会地位却有着不同的意见。比如,曾经担任美联储主席的格林斯潘主张:“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是经济无知和冲动的大杂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甚至尖锐地指出:“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人们担心反垄断的存在会惩罚市场中的成功者,如果是这样,反垄断法非但不是保护竞争,而是限制竞争。

因此,我们应该明确,反垄断法中打击的垄断具有特定的涵义——主要是指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对竞争行为的规制,而不是惩治行业巨头。

在我国,反垄断法早在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由于市场条件不成熟,直到2007年8月30日才最终通过了《反垄断法》这部“十年磨一剑”的法律,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了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先进经验,对促进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的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竞争方式也越来越多变,尤其是互联网的兴起,深刻改变了传统的市场形态,比如网约车行业、视频行业,在白热化的竞争之后掀起了合并浪潮,昔日的竞争对手转瞬间握手言欢成为合作伙伴,做大做强的行业巨头也开始把价格的尖刀伸向消费者,这无疑需要反垄断法去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转轨向市场经济,还留存着大量的行政垄断,这严重阻碍了市场的统一和秩序。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经济垄断,包括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方式排斥、限制市场竞争;另一类是行政垄断,这是指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来排斥、限制竞争。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2007年《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22年《反垄断法》第1条还增加了“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可见,反垄断法涉及多元的价值追求。

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

具体来说,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保障和促进自由竞争,确保竞争机会公平,使竞争机制或整体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有形成“排除竞争限制—推动自由竞争—保障公平竞争”的路径,确保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秩序,才能实现竞争带来的效率和繁荣,从而提升社会总福利,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效率、公平、秩序的价值,以及在此基础上对“竞争正义”的追求,都蕴含在上述目标中,需要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来达到这些目标。虽然反垄断法的目标看似多元,但是其蕴含的基础价值仍是紧密关联的。即通过自由竞争提升效率,通过确保公平竞争来维护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类目标。


四、垄断行为的类型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及其以上经营者达成、或者行业协会作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类型非常多,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从缔结主体来看,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以及行业协会垄断。从垄断协议的内容来看,垄断协议由主体、行为、主观目的、客观效果组成。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违法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不考虑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直接进行市场定价或者作出其他经验决策。


去年12月,知网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以8760万元的罚款。

3.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对经营者集中作出明确定义,而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经营者集中主要关注的是企业之间是否形成控制关系。


2009年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商务部最终认为收购会影响限制竞争,禁止了此项经营者集中,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4.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与前三个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主要有以下特征:首先,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另外,虽然国务院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但是通常认为这里的行政机关不包括国务院在内;其次,从行为来说,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最后,从后果来说,滥用行政权利导致了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行政垄断的危害显而易见,一方面妨害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让优良的产品不能胜出;另一方面,被保护的企业也会养成依赖政府的习惯,弱化其开拓创新、适应挑战的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在2021年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占比最大的垄断类型为横向垄断。横向垄断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重点。


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以竞争行为或竞争关系为规制对象,都具有竞争法的作用和功能,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公平竞争方面互为补充。但是两者也存在诸多不同,有各自针对的调整对象。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立法理念和目的不同

立法理念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大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并反对经济活动中的一切与法律道德相违背的不正当手段,反对违反竞争公平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保护企业与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尤其重视保护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反垄断法则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不过承认竞争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展开,有足够的参与竞争者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称之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在于保证经营者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且相对而言,反垄断法的作用要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解决全局性的问题。

举例来说,比如经营者之间协定物品价格,违背了反垄断法,但是没有损害参与竞争者的利益,因此不会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再如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没有影响竞争结构,也未影响竞争者的数量,因而也不会触犯反垄断法。  

(2)调整对象不同

根据各国的相关法律,反垄断法主要以限制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为规制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制对象。

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组织下游的汽车经销商制定价格销售的相关垄断协议,用于控制销售商转售的汽车销售和维修价格,这种行为就构成垄断协议,属于违法行为。

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其规制对象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3)性质不同

反垄断法从属于公法,体现宏观特点,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属于私法,体现微观特点,主要保护参与者的合理权利并维护商业道德。

(4)救济和制裁方式不同

反垄断法特别强调国家的自主干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强调运用私法干预,不提倡国家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涉及危害私人利益,所以主要通过私人诉讼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垄断行为普遍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主要通过行政程序甚至是刑事判决来解决。

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1)二者相互补充

一方面,反垄断法是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和保障。国家存在自由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条件,没有自由竞争就不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反垄断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和保证。例如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的物品、数量、销售人群完全由国家严格规定,企业不能自主订立合同,无法进行竞争,当然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所以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确立的条件就是经济体制改革,企业能够自主经营,存在为了获得效益而进行不正当经济行为的可能。

另一方面,二者在一定条件下互为补充。一个国家,只有既反对垄断行为又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真正确保国家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市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从法律的判定上,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和经营者的行为都适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存在市场竞争相关的规定,但后者主要是针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垄断行为。

(2)二者相互交叉

两部竞争法在某些情况下是相互交叉的。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企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即可判定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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